委托人把合同改为转让及租赁合同,合同上的税收跟房屋出租税应该不能相提并论吧?请问我们站在租用方要怎么处理呢?
更新时间:2009-06-09 06:44:35
问题描述:
您好!想咨询下,我在清远租了一间铺位,当时中介跟我说该铺位是房东委托其亲戚帮忙打理的情况下,租用了其铺位,还交了一笔转让费。没见过房东。(后期为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委托人把合同改为转让及租赁合同,房东的名字也是又她代签。)租用一个月后,相关部门来收取该铺的房屋出租税,通知单也转交给委托人。后来,她想以合同上其中一条:“乙方在承租房屋内,负责该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水费、卫生清洁费、治安费、税收、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请问,合同上的税收跟房屋出租税应该不能相提并论吧?请问我们站在租用方要怎么处理呢?是否属于我方交款。今日收到地方税务分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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