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合法否?
更新时间:2008-11-14 20:33:35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日企业因生产安全问题被安监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但因其中一项已证实无法整改,企业在今年10月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了停产并得到同意批复,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今年12月底到期,已无法续证,企业提出停产至完成搬迁止(搬迁地点政府提出由企业自行选址,至目前搬迁方案、资金等根本未有落实,搬迁成功可能性不大)。企业从现在开始制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但其中的部分条款对生产骨干很不利,企业是想借设备、资产处置、搬迁等为名让该部分人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是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工资标准),以此无限期拖延下去,或提出上级组织有规定调整安排(有可能是安排到同一系统的其它单位)的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其实想避免该部分经济补偿的支出。本人在今年10月底劳动合同到期,9月底签了续签意向,新合同从11月1日起执行(工资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无固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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