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补偿
更新时间:2009-06-04 11:08:55
问题描述:
我原是一家辽宁沈阳物流公司驻吉林通化市分公司的会计,因被分公司经理无故辞退.我负责该公司现金的管理.现扣除我应得的工资及社保款外尚有4108元余款在我手中.当时经理辞退时并不知我手中有余额.因我们老板与经理之间有矛盾,所以现金帐的余额不予告知经理.只有我和老板知道.后交接时该经理已在交接书上签字将余款4108元做为给我的补偿.但老板不同意令其要回.故不承认将我辞退是我自己不做.应将4108元必须返还.如不返还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因该物流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该公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7月21-2009年5月31日,我已阅读劳动合同法.如果对方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请问我是否应得到应有的赔偿及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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