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可获得每月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09-05-28 09:33:56
问题描述:
我于08年8月28日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公司要我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半年过去了,直到2009年4月30日共8个月零4天后仍未有和我签劳动合同的意思,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公司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于4月30日领到工资后就口头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5月5日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申请”递交公司领导。现在公司说我是自动辞职的要按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只给一个月工资补偿。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我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公司给予7个月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敬请律师们给指条路,我当感激不尽。切盼!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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