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官司还可以打吗?(寻代理)
更新时间:2009-05-26 21:09:05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06年9月1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8年1月收房时发现现场房屋与合同中的“户型图”不一样,表现在厨房的门由墙的一端变到另一端;厨房的烟道由厨房的对角线的一端变到另一端——当时开发商并未就此表示此现场情况是因为设计发生了变更导致,也没出示《设计变更通知》。因此,本人在房屋验收单上要求开发商“整改,拒绝收房”。后开发商一直不予回应,本人诉致法院。后开发商提供了《设计变更通知》(在2008年12月一审前),但变更日期是在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两个月,即2006年7月12日。法院终审认为:1、本人收房时发现门和烟道有变化,没选择推房,就表示接受变化,所以认为对方此变更不合理、要求整改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商也不承担交房之日起本人的房租等损失。2、法院认为虽然对照户型图比较,厨房门和烟道的确发生变化,但这不属于户型上的变更。
想寻求解决的问题:
2、对方明显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人能否要求对方按原合同中的户型设计履行义务?而否定《设计变更》的设计内容?
3、请求撤消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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