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培训费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23 16:57:10
问题描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接受的培训,跟劳动法中提到的培训一样吗,在合同期内辞职对这部分培训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服务期”是什么意思,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是一回事吗?如果指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接受培训后没有“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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