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辞职,能不能拿到赔偿金?
更新时间:2009-05-21 11:04:31
问题描述:
我是99年来到现在的单位,是一所小学校,用工性质属临时工。学校只在99年和我签了一份自拟的协议书,期限是一年,以后至2008年12月前未签过任何形式的协议,也从未为我缴纳任何保险。几年间所拿工资远远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2009年初,向《行风热线》咨询,经调查学校的做法确实违规,答应解决后顾之忧(养老保险),是以我个人的名义缴纳的(一个月273元),同时也签了一份“用工协议书”,期限为5个半月,等到下学期开始,再签4个月(学校为了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把12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9个半月,这样得出的工资数就达到了最低标准,并且说这是上级的说法,说是学校的用工性质就是放寒暑假的2个半月单位不需要用工,所以就不用支付工资)。如果我现在辞职,单位不需要给赔偿金(学校领导说的)。我就是想问问,这份“用工协议书”有效吗?如果我想辞职,能不能拿到赔偿金?能不能要回几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差价和单位应缴的各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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