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以贷还贷”合同风险

更新时间:2013-05-16 10:53: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何防范“以贷还贷”合同风险:

  (一)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有效。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没有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1、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而不应该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的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的声明书,该声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款合同编号、旧贷借款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二)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银行在实践中应注意防范:用财产抵押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要对抵押人的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并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在抵押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的限制。至于抵押人多大比例的财产可以抵押,一般而言,拟给客户提供的贷款占客户总负债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企业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并列出详细的抵押财产清单,切忌使用“全部财产”、“一座楼”等模糊性语言。

  (三)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四)借新还旧时银行划款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虽然“以贷还贷”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风险,但该做法有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之嫌,容易被保证人以贷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为由作免责的抗辩。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如果为了资产重组而必须办理“以贷还贷”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转据前后为同一个保证人的,银行在签订借款借据时,应在借款用途直接填写“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二是对转据时,存在欠息的企业,只对该笔贷款本金进行转据的,所欠利息要彻底清算收回。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出处,就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对转据前后,更换担保人的,银行要明确告知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出具“我单位愿为××单位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证明,并就协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借款合同书一并入档;四是对转据前后借款主体变更的,银行应当就借款主体前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作详细纪要,以备将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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