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1-05-06 17:5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些人因为工作原因造成受伤,这时属于工伤,公司要根据伤残情况进行赔偿。而且在工伤期间,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工伤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虽然不合法,但职工维权却是很难,只能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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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员工按月领取相应工资。
工伤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怎么算的
您好,请问目前是受了工伤吗?有没有进行赔偿呢?如果是公司没有支付赔偿的,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跟我说说,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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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就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伤残情况享受伤残待遇。 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员工按月领取相应工资。
浙江省工伤原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
工资待遇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但此规定与《社会保险法》有冲突,因为标准不同。依据该《条例》,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需注意,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因此,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简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出勤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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