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个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这两种观点既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关系到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我国虽然在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而且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阐明笔者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看法,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说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共同侵权责任认定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但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应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
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教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无论是主观共同说,还是客观共同说,都不能完全的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类型,这也是造成共同侵权问题十分复杂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将共同侵权分为主观共同侵权与客观共同侵权,主观共同侵权以共同过错为基础,因共同过错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共同侵权则以可能因果关系为基础,各个行为可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部分原因或者全部原因。据此,可以将第八条至第十条划分到主观共同侵权中,而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划分到客观共同侵权中。这样既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可以使《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更加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