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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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特性

  船舶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

  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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