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尽职工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我国一般不是由船员个人直接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而是由船员向船员劳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大多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协议商定。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5)项规定,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适用】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3、处理船员分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海商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