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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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妈妈联谊会与美国xx联谊会公益事业捐赠纠纷案

  上诉人丽江妈妈联谊会与被上诉人美国妈妈联谊会公益事业捐赠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丽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江妈妈联谊会的委托代理人朱云芝、赵晓泉,美国妈妈联谊会的委托代理人丁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丽江妈妈联谊会经丽江地区民政局行署核准成立,胡曼莉为会长,该会性质为助孤助教的慈善社会组织,丽江地区教委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该会下设云南省丽江民族孤儿学校、云南省丽江民族孤儿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组建初期,所需经费由胡曼莉捐赠,学校正常运转后,由胡曼莉牵头,依靠国内外的捐赠及政府的资金作为经费来源。

  1999年至2000年美国妈妈联谊会先后向丽江妈妈联谊会捐款353217美金及人民币1万元,用于救助丽江地区孤儿。1999年5月13日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为乙方、丽江县教委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校产使用合同,约定:丽江县教委将其所有的丽江县职业高级中学南院交付乙方使用,为丽江孤儿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使用期50年,由乙方向丽江县教委支付丽江县职高南院师生安置费60万元人民币。该合同还对使用的面积、范围、权属等事项作了约定。

  后双方未履行此合同。同年7月26日丽江妈妈联谊会就该份合同同样的内容与丽江县教委进行了签订,并于同年8月13日、2000年7月12日用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款项二次支付给丽江县教委职高南院搬迁安置补偿费20万元、10万元,共三十万元。2000年4 月27日丽江妈妈联谊会又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款项中的20万元作为孤儿学校征地款支付给丽江县土地管理局。同月,双方为捐赠款项的使用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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