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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进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属于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