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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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千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该法第103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109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j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海事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船舶发生事故后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该解释第8l条规定:“当事入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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