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更新时间:2019-01-0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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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海法登字第27号申请人株式会社韩进海运(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韩国汉城永登浦区汝矣岛25-11韩进海运大厦。法定代表人崔源杓,该公司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刘桂明、李晨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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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登字第2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某海运(HANJIN SHIPPING CO.,LTD.),住所地韩国汉城永登浦区汝矣岛。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李晨飚,上海市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株式会社某海运因承运其货物的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轮于2004年1月6日在上海港外高桥附近水域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所属的“大庆244”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集发”轮沉没,船载货物受损,而“集发”轮的船舶所有人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142,679.77美元的债权,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提单、装船清单、发票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式会社某海运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株式会社某海运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株式会社某海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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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
在我国,对海事海商纠纷的处理大致可以概况为"四种途径、三种机构、两套制度"。 处理海事纠纷的四种途径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处理海事纠纷的三种机构是港务监督、海事仲裁委员会和海事法院; 两套法律制度是海事仲裁制度与海事诉讼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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