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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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0与李某1赡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李某0与被上诉人李某1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李某1于2010年10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李某0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将位于西轵城村8组的老院及位于轵城大街的门面房归其所有,要求李某0返还从2010年9月代领的每月90元的养老金、每年300元的补助款、居民组1800元口粮补助金及两个补助本。

  上诉人李某0,又名李小群。

  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0与被上诉人李某1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李某1于2010年10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李某0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将位于西轵城村8组的老院及位于轵城大街的门面房归其所有,要求李某0返还从2010年9月代领的每月90元的养老金、每年300元的补助款、居民组1800元口粮补助金及两个补助本。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李某0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某1养育三个女儿,其中长女郑立英,1953年生。因李某1无子,1973年,李某1与李某0约定招李某0入门为婿,和长女郑立英结婚,把李某1及其丈夫养老送终后,李某1及其丈夫的财产归李某0。1974年,李某0应征入伍至1981年退役。1979年,李某1丈夫去世,当时尚在部队的李某0回来料理后事。李某0退役后和其妻子及李某1等人一直在老院生活,1982年在老院又建了三间平房,当时二女儿、三女儿已成年均未出嫁。1993年,李某0妻子在轵城大街以26520元的价格购买三间门面房,并搬到门面房内居住,李某1在半年后也搬入门面房与李某0一家共同居住。1996年,李某1以生活不便为由提出另立锅灶,经协商,李某1、李某0同意于当年3月1日开始单独起火,一切费用由李某0负责,并对李某0应给予的粮食、费用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但该协议未能完全履行。因李某1、李某0之间产生矛盾,李某1先后在其老院、老年公寓以及其二女儿家等处居住生活,期间其饮食由二女儿、三女儿照顾。另查明:李某0从2010年9月起代领了李某1应得的每月国家补助的90元养老金、每年西轵城村给老年人的300元补助款和居民组的1800元口粮补助,国家所发养老金和居民组所发口粮补助有补助本,李某0西轵城村发给李某1的300元存在李某1的养老补助本上,该两个补助本也由李某0保管。

  原审法院认为:1973年,李某1与其丈夫因膝下无子,与李某0商定,招李某0到家为婿,将李某1夫妻养老送终后,李某1夫妻的财产归李某0所有,尽管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书面协议,但对该内容均不持异议,此后李某0也到李某1家生活,李某1丈夫去世后,李某0也负责送终,应当认定双方形成遗赠抚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次和解未果。现李某1年事已高,坚决要求与李某0解除遗赠抚养关系,为李某1健康考虑,该院予以准许。因门面房系李某1的大女儿和李某0婚后在与李某0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李某1要求将该房产确认归其个人所有,该院不予支持。李某1要求确认位于老院归其所有,因老院房产存在遗产继承及家庭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对此不作处理。李某1要求李某0返还其从2010年9月起代领的每月国家补的90元养老金、每年西轵城村给老年人的300元补助款、居民组的1800元口粮补助金及两个补助本,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李某1与李某0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二、李某0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某1从2010年9月起代领的每月国家补的90元养老金、每年西轵城村给老年人的300元补助款、居民组的1800元口粮补助金及两个补助本;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0负担。

  李某0上诉称:本案不是纯粹、单一的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本案是收养、婚姻、继承、遗赠融为一体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原审简单认为是单一的遗赠抚养关系并判决解除李某1与李某0的母子关系,与法相悖,严重伤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李某0是1973年经亲友、李某1与李某0生父母说和收养李某0为儿子,并将来与李某1女儿结为夫妻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继承李某1家传宗接代之重任的特殊身份,到李某1家进行生活(李某0生父母与李某1夫妻为了保证李某0在李某1家有合理的地位及能更好的生活确立了相关字据)。李某0到李某1家时李某1的两个女儿尚小,李某1已五十多岁,劳动能力已经力不从心,老父亲也身患疾病不堪重负,在李某0入伍服役期间因病去世,李某0守孝至终。李某0与李某1女儿1979年结婚,李某01981年退役,此时李某1已年近60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李某0不但要负重赡养李某1、还要照顾抚养两个妹妹并且负责圆满完成两个妹妹婚姻陪嫁事宜,还要养活自己的一家人,在当时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由于李某1年纪老迈、性格变异、几乎丧失辨认能力,多次无端生事,但李某0夫妻始终如一细致入微、孝敬赡养、顺从李某1,近几年由于城乡改制发展,村里有剩余分配,李某1被他人谗言教唆,使得李某1错误认为李某0不是自己亲生儿子,所分配财产将归外人(李某0),为了侵吞财产,把年近90岁已丧失辨认的老人作为工具,唆使老人提起解除关系的诉讼。1、单纯的遗赠扶养协议,仅仅是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本不存在人身亲属关系。按照单纯的遗赠扶养协议之规定,李某0仅应对李某1有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而对其子女却没有义务,而本案中李某0不但把两个未 成 年的妹妹照顾抚养成人,而且事实上是李某1的儿子,本案之关系明显不同于单纯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审法院对此根本没有查清,判决解除李某0与李某1已经历40年的母子关系,绝对错误。2、本案认证严重违反证据规则,所适用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李某1提供的两份证言,是李某1的代理人以调查笔录形式举证,开庭时该两个证人未到庭质证,李某0提出异议后,李某1未向法庭提出申请,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而原审法官不知依何法律规定依职权帮助李某1到庭外调查,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16、17、18、19条之规定。3、判决书认定证据相互矛盾,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人陈述的内容与本院调查核实时所述内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调查曹立兵笔录的内容虽与原告代理人调查证人时的内容不一致,但证人陈述不一致的原因比较客观,本院调查张长彪笔录的内容与原告代理人调查该证人时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本院对该两份调查笔录均予采信,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前边说不予采信,后边又予以采信,此说法明显矛盾。4、原审法院篡改李某0和李某1之间“招被告为婿当儿”的母子关系,为“招被告到家为婿”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与母子关系是明显不同的,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也是明显不同的,在判决的结果也是更为不同。5、原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原告起诉状中并未主张,也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却予以判决,明显违法。6、李某1所起诉的“遗赠抚养协议”法律上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原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解除被李某0与李某0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错误。7、李某0与李某1均未向法庭提供他们之间到底是何关系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李某1应当负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应当负举证之责。综上,请求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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