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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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的适用

1、《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企业产权:

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3.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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