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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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
  • 案情 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5年9月19日,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称船务公司)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作拆解用,价款153万元人民币。同月29日...[查看详情]
    2013-03-12 18:06 23945
  • 「案情」原告: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经理。被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福,经理。1991年6月12日(当日当地气象预报多云,偏南风34...[查看详情]
    2013-01-18 15:40 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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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18 15:40 43194
  • 原告陈国为与被告陈瑞忠船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在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舟东远807号船,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查看详情]
    2012-12-19 02:28 24323
  •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保家船舶保管站(下称船舶保管站)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下称中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称拱北海关)船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看详情]
    2012-12-19 02:15 2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