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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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植物新品种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解释第1条所列第(1)至(5)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6)至(11)类案件,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知识
  • 品种权的申请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向国家品种权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后者依法对该申请进...[查看详情]
    2013-07-23 14:38 33207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甘民三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武威市长城乡高沟村四组,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周清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查看详情]
    2012-12-18 16:55 3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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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8 16:55 21575
  • 品种权的申请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向国家品种权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后者依法对该申请进...[查看详情]
    2012-12-18 16:55 5985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该...[查看详情]
    2012-12-18 16:55 4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