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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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业秘密才受保护

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显著特点。具体来说:

实用性,简单而言,是指商业秘密对其权利人而言是客观上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详细内容和划定明确界限和范围,如商业秘密由何信息构成,各部分内容及相互关系,哪些是公有信息,与自己商业秘密的界限。

价值性,即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果没有价值,即使发生侵权,受到法律保护,也会无法计算赔偿。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不能简单的用产生时花费的成本来衡量,有时花费很小代价得来的商业秘密,也可导致巨大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打个比方说:一项商业秘密的价值可以像丢在路边的钱包,长期处于公共领域而无人注意,成千上万的过路人走过,甚至过来一个观察者而不是过路人,发现了钱包的价值。竞争优势可以表现为抽象的领先时间,比如仅获取商业秘密的内容就能使被告的生产和科研前进好几年,这时原告可请求以丧失的竞争优势来折算为损害赔偿额,即以丧失的领先时间来折算成损害赔偿额。

保密性,即采取的保密措施。一件财产之所以无主,在于没有人宣告对其占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如果有关人不通过保密措施证明自己主张权利,从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不能成为权利人。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标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通过对该商业秘密的控制行为,主张权利,也使必要人员承担了不得泄露秘密的义务。

秘密性,即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如果一商业秘密仅在企业内部为有关职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而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性质,职工对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息仍然属于商业秘密。

只有具备上述四大特征的商业秘密才是真正的商业秘密,从而依法受到保护。

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又被成为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素,即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任何一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都要对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出判断,这也是权利人胜诉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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