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在协议签订时,当即在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2003年至2008年5月,苏某为原告某技术公司员工,负责货物采购和销售等工作。由于苏某要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2007年1月,公司与其签订雇员保密协议,约定苏某须对原告的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战略计划、合作对象、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保密,有效期至苏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如苏某违约造成损失,应全额赔偿,赔偿金为50万元至100万元。
而在2008年4月,苏某自行出资成立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同时,其又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名单、交易方式、价格、购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把与原公司合作长达5年的一大客户某光电公司变成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客户,销售与原工作单位相同的产品。同年5月,苏某在原公司领取了当月工资后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