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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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抵押权作为债权的重要担保制度,在经济交易关系中被广泛采用。因此,《规定》、将抵押权纠纷规定在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鉴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动产抵押权纠纷,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是抵押权纠纷中典型的和经常发生的。所以,《规定》在抵押权纠纷案由下又单独列了8种第四级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如果属于上述8种第四级案由的则适用第四级案由,如果

  不属于上述8种第四级案由的抵押权纠纷,则可以直接适用抵押权纠纷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区分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汀立与抵押权的成立并不相同。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当然应明确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厂如果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如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合同无效等纠纷;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产生纠纷,则适用抵押权纠纷的案由,如抵押权成立,抵押权实现等纠纷。

  第二,注意区分一般动产抵押权纠纷和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物权法》既规定了一般动产抵押权,也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并且两种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完全相同,即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动产抵押权是固定抵押权,即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已经确定,以抵押权成立时抵押物设定的抵押而动产浮动抵押是概括性的以企业的生产设备等动产没定抵押,允许该抵押物的正常流转,抵押物的价值在《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确定时才能够确定,所以动产浮动抵押是抵押物在变化的。

  第三,注意法律规范的适用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范,目前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三种,还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当以《物权法》为准,《民法通则》《担保法》中与《物权法》不冲突的规范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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