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对有执行内容的,同时请求予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这类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