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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