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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