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义解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押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其出质物为“知识产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关于出质物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以“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出质物。简言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就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出质物订立的质押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7章权利质押部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质权的规定,凡与《物权法》不冲突且司法实践需要的,均可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