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多人先后分别完成时,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完成的,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公益型悬赏广告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社会管理而发布的,如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悬赏打假等。私益型悬赏广告是为普通民事主体自身利益而发布的,如悬赏寻找遗失物、查寻肇事车辆、征集广告语等。所谓广告,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声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播放,街头张贴、宣传等都属于广告。
悬赏广告纠纷是因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之间为履行悬赏广告产生的纠纷。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合同法》最终颁布时,放弃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范,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性质,在此情况下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