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认识,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虽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但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且诉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合同一般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曲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纠纷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