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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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原告:姚某民,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姚某军,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姚某庆,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姚某国,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委...[查看详情]
  • 【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查看详情]
  • 案情介绍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市中心城市花园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前边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查看详情]
  • 地役权作为《物权法》新创设的用益物权类型,《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今后因地役权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适用该案由。在适用地役权纠纷案由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区...[查看详情]
  • 处理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6一169条的规定。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查看详情]
  • 地役权纠纷是基于两块土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