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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修理、重做、更换的纠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