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

释义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是如何认定的

  司法机关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辩护人:朱玉霞律师被告人:孙某被告人:李某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以滨区公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孙某、李某犯百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员王某、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朱玉霞、被告人孙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无任何烟草制品销售资质,使用账号为....[查看详情]
  • 【简要案情】2015年1月至6月,同案人王某1、卓某2(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担任“**68”号船船长,负责开船事宜。同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受王某1、卓某2(另案处理)指使,将船开至北纬24°50′,东经120°10′附近海域或乌丘岛附近海域,将王某1、卓某2从郭某(另案处理)等人所有的“荣耀1”号、“涤海2”号船上直接购买柴油偷运进境共计6船次,....
相关知识
  • 走私核材料罪
    【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
    2012.12.27已阅读:49653
  • 走私废物罪
    一、概念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
    2012.12.27已阅读:46777
  • 走私固体废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2012.12.27已阅读:25338
  • 走私固体废物罪(新规定为“走私废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2012.12.27已阅读:2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