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飞行事故罪

释义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二)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三)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它们都是过失犯罪,都会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并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它们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实施了违章行为;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损坏行为。司法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丛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两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2)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发生在航空器的飞行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胡某旺重大责任事故案
胡某旺重大责任事故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胡某发、胡某旺重大责任事故案经本院侦查终结。现查明:一九九四年三月被告人胡某发负责承建xx大酒店工程,被告人胡某旺在该工地系泥工班班长。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有关部门检查时已发现该工地升降机等方面存在事故隐患,多次下达通知书,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再次发现升降机钢丝绳部分已断裂,但被告....[查看详情]
  • 【简介】该案当后果严重,有一人死亡;而且是酒后驾驶吊车,具有较为严重的“从重情节”,而且该重大安全事故是报省里的大要案,案件经历过副省长批阅和指示,可见是一个比较难办的案件。然而,通过抽丝剥茧式地分析,案件经过仔细地阅卷与思索,找到了几个比较好的辩护角度,最后成功获得缓刑结果。(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使用化名)辩护词审判长:贵院受理的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
  •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将某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某,并要求卢某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某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王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某、卢某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
  • 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缓刑案【起诉指控】2014年5月27日下午,金某某在某建材公司内上班,对该公司内的1-7号蒸压釜进行操作。15时30分许,金某某在完成坯砖进釜之后,通过手摇减速器关闭蒸压釜盖,在未确认蒸压釜盖关闭到位的情况下,转动安全手柄,关闭放汽球阀。后金某某在中控室即开始进汽升压等下一步操作。16点45分许,在蒸汽压力达到0.7MPa左右时,由于啮合齿....
  •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兴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男,1967年10月19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铁民,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1)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
相关知识
  •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责任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航空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这些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显然,飞行员能构成该罪的主体。那么,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责任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2018.09.05已阅读:2193
  • 重大飞行事故罪与交通肇事有什么区别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为了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涉案人员的各项权益,分清重大飞行事故罪和类似罪名非常必要。那么,重大飞行事故罪与交通肇事有什么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3已阅读:2212
  • 重大飞行事故罪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重大飞行事故罪主体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3已阅读:2995
  • 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飞行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3已阅读: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