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释义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案例分析

    2005年1月17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冯X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被告人冯X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冯XX的起诉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冯XX,被告人冯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该案的起诉书现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4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冯XX、薛XX(在逃)、吉XX(另案处理)、薛XX(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在XX市XX煤矿专用线,拆卸线路扣件(每套包括螺帽、弹簧、扣板、垫片)430套。价值人民币4106.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伙同他人盗窃铁路配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冯XX系共同犯罪,且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冯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冯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进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冯XX在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冯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1、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2、本案被告人冯XX及其家属在本案开庭以前,就主动向法庭缴纳了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冯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冯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冯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冯XX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冯XX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冯XX在本案中进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有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冯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刑罚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冯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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