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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词
来源:韩树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1
浏览量:144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受***亲属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后,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我们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持有异议。理由如下:1、起诉书中认定被盗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告人***承包了****的消防工程,其深知盗窃的电缆是备用电缆,而另一根电缆也是使用的临时电(证人***在案卷***页曾证明其电缆用电也是临时用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已经安装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力设备交付使用。如果被盗的电缆通电使用,被告人***也不可能用老虎钳子、钢锯将滨澳N-JV5*16型电缆等割断盗走。2、被告人***的行为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只是盗窃了两根电缆中的备用电缆,备用电缆的作用只是在主电缆出现问题以后才起到作用,况且该楼层刚刚竣工,入住人员稀少,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本案被盗电缆是在停电时,通过双电源转换器启动备用电源才起作用,而被盗电缆设备没有安装第二电源,即使未被盗割,被盗电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2********日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3、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之所以实施盗窃行为,是由于其承包****工程未得到全部工程款所致。4、被告人***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综上,希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韩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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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韩树伟
  • 执业律所:
    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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