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

释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因同行业竞争同夏某产生矛盾,被告人杨某伺机报复夏某。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驾驶客运汽车行驶至宾太公路南岗上,故意倒车撞击停在坡下的夏某所有的客车,导致夏某的客车溜坡,司机及时制动,使车辆幸免倾覆,被撞车辆多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折核人民币4000元。

  二、分歧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使用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的“不特定”是说这类犯罪的危害性不局限于特定的个人和个别财产,侵害对象所危及的范围,是难以预料和控制发生或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侵犯的对象虽然是特定的,即夏某所有的客车,但同时又侵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即多名乘客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不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我国刑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被告人杨某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被告人杨某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这种危险的发生,属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被告人杨某实施驾车撞击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破坏行为,并导致被撞客车溜坡,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不特定多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被告人杨某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完全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推荐:

相关案例
非法拘禁罪
案号:(2018)鲁15刑初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拘禁罪审理程序:一审原告: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代理律师: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齐某。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查看详情]
  •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年6月出生于广西,汉族,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
  • 基本案情: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晚18时30分左右,某某监狱一监区宿舍四楼罪犯按照监狱规定在走廊集体背诵行为规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监督岗)发现被害人苗某在看书,就将书收走并当场撕碎。背诵结束后,苗某在走廊指责被告人胡某某不该撕他的书,两人发生争吵,苗某被其他罪犯推进411宿舍自己的铺位前,胡某某追进411宿舍内对苗某指责辱骂,并将苗某....
  • 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羁押前住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某村。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惠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3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 本案系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案情】: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2年担任某区某街道凤阳路社区综治办主任。2011年,因该区新建学校,政府征用该区该街道几个村居、社区土地,同年区国土资源局将凤阳路社区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岚山孟居。2011年12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到岚山孟居支取该笔土地补偿款19万元,存储于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到期贷款。....
相关知识
  • 破坏交通工具罪包括地铁吗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地铁以及其他的便利交通设施也越来越普及,也发生了相关的犯罪行为,那破坏交通工具罪包括地铁吗?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又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19.11.22已阅读:3491
  •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工具范围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交通工具遭到摧毁或者恶意破坏,不但会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的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也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针对此类行为,国家作出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策。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具体有哪些呢?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工具范围有哪些?为此,找法网小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以下的答复:
    2018.09.05已阅读:4780
  • 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
      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怎么判定?本文找法网小编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破坏交通设施罪。
    2018.09.05已阅读:3166
  •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
      刑事犯罪的犯罪形态有既遂和未遂两种,未遂一般是指犯罪行为未完成实现,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形,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8.24已阅读: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