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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辩护技巧

作者:万辉  更新时间 : 2018-04-04  浏览量:275

基本案情: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晚18时30分左右,某某监狱一监区宿舍四楼罪犯按照监狱规定在走廊集体背诵行为规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监督岗)发现被害人苗某在看书,就将书收走并当场撕碎。背诵结束后,苗某在走廊指责被告人胡某某不该撕他的书,两人发生争吵,苗某被其他罪犯推进411宿舍自己的铺位前,胡某某追进411宿舍内对苗某指责辱骂,并将苗某撕扯至宿舍门口(此处为监控死角),二人在宿舍门口相互厮打起来,后苗某被监督岗陈某、王某拉到411监舍1号铺位前,并按在床铺上,胡某某不听劝阻对苗某继续殴打,直至被其他罪犯强行抱开。随后,苗某从床上起来,准备到楼层打电话报告值班警察,在苗某拿电话时,被告人胡某某不让苗某打电话并说应该自己报告,两人在抢电话的过程中又厮打起来,其中,苗某一拳打在胡某某的左眼上,其他罪犯看见后,将二人隔开。此时,胡某某趁苗某不注意,从腰间解下皮带抽打在苗某头部,致使苗某左耳流血。这时值班干警闻讯赶来,制止了二人的殴打行为。随后,干警对胡某某和苗某进行询问,发现苗某右手肿胀。被害人苗某被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经X光透视,右手第五掌骨中部横行骨折。2017年12月19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苗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万辉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事实部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存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且属于激情犯罪、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目前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辩护人建议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从轻处罚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积怨,消弭对抗,在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的同时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判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内对被告人量刑。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判决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被关押的罪犯,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已被两次减刑,本次犯罪属于被害人违反监规在先,被告人作为监督岗对被害人进行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案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对胡某某相应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胡某某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中的监督人员,对于违反监规的服刑人员苗某本可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制止,但其采取了殴打苗某并致苗某受伤的暴力方式,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制止的合理合法范围;且苗某违反监规的行为亦不能成为胡某某殴打苗某的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苗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对胡某某相应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胡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其2013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因其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条件,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被裁定减刑后,又于2017年11月26日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时,经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万辉律师建议:

刑事辩护律师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

一、准确定位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当事人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要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作为当事人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对刑事审判过程的监督等等。当事人本身及其家属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与熟练专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所处的阶段、服务的过程,可以作以下三类定位。

(一)委托关系。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行为。无论刑事案件处于哪一个阶段,没有建立委托,律师就不可能正常地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委托的目的是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委托合同来体现的。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刑辩律师还不能称之为“辩护人”,而仅仅是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代为申诉、控告等等。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才得以真正以“辩护人”身份出现,拥有辩护权、调查取证权等等。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可以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而这种有效的服务是建立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密切配合的基础之上的,

(二)合作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委托而建立关系,而要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则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律师需要审阅当事人的材料,了解事实,明确当事人的目的,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需要向律师陈述事实,提供材料,阐明目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需求是一致的,没有双方的合作难以实现共同的目的。显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越融洽,越密切,越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为合作关系。

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律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会有更积极的影响。律师在心理上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更投入,方案更缜密,更容易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面对律师的积极态度,当事人也更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为律师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这种关系的两个主体都以积极的态度合作,会实现良性循环,律师就能尽其所能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互独立的关系。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决不能成为依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各自都具有独立性,不受对方的干涉。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因为自己付费了就对律师颐指气使、指手划脚,把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甚至仆人,要求律师必须打赢官司,否则就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律师办案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依法执业,其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同时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往往无视法律的禁令,要求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这理所当然地遭到律师的拒绝。律师对当事人要尊重、要合作,但不要无原则的迁就,更不要盲从。

总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合法的委托关系,同时还存在着配合关系和合作关系。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在相互沟通中相互配合、合作。这三层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二、警惕执业雷区

律师进行的是法律服务工作,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仗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律师费生存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是律师的上帝。大多数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守约守信、有修养、懂得尊重律师劳动的。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成为了律师最大的“敌人”,律师防不胜防。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是不正常的关系,远离这些危险的雷区:

(一)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取得胜诉结果,为了救出自己家人,甚至为了被告人活命,通过威胁施压的方法、画饼诱惑的方法(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的方式)、顺水推舟的方法(烫手的红包)腐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还存在于有可能违反《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规定。

(二)违规进行取证工作,致律师犯罪。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达到目的,不惜违规进行取证工作。当被告人翻供、关键证人翻证时,《刑法》306条就会对律师张网以待,刑事辩护律师极易断送职业生涯。

(三)一些当事人及其家属无视刑事辩护律师劳动。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着脑力加体力劳动,但是绝大多数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脑力劳动。查阅信息资料,当事人看不到;拟写辩护词、代理词的过程,当事人看不到;具体如何会见被告人的,当事人家属看不到;交换辩护、代理意见,当事人不能在场。若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二审书面审理,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很难得到当事人及家人的认可。若当事人素质不高或者案件结果不理想,那么刑事辩护律师辛辛苦苦拟写的辩护词、代理词容易被视为一张废纸,刑事辩护律师的脑力劳动会被非难,被漠视,甚至抹煞。

三、方法与应对

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良好合作关系,是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所追求的,也是众多当事人及其家属所期望的,更是律师走向成功的源泉。实现这一目标,既取决于主观因素,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这里,笔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体会提出如下刑事辩护律师处理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方法和策略:

(一)审慎评估、敢于说“不”

在接案之初,刑事辩护律师就要有清醒的头脑,用知识和智慧仔细审慎评估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属于根本不可能建立良好关系的当事人,甚至是想把律师引入雷区的那一类人。对于这样的案件、这样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要禁得住诱惑,敢于说“不”。

在接案件时切忌给当事人及家属打包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根据法律作客观分析,不要害怕当事人会不委托你。当事人及其家属找律师时,正是其处于危难之时,其希望得到专业的分析,希望律师客观地评价和分析案情,其也在通过律师的言行进行观察,在评判你是否是其要找的律师。盲目打包票不但会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相信你,而且会为自己将来提供法律服务中设置不必要的难题。

通过简单了解案情、客观评估后,认为是可以接的案件时,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好接待笔录或询问笔录,将他们给律师提供的情况,自己对案件的初步法律意见,接受委托后代理案件的计划、合作方案也记载在谈话笔录或询问笔录中。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律师接案的程序;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证据,如若当事人及家属反悔或者找事,自己也可说清楚。

(二)积极认真、注重细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谨慎、严肃的工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关键性的影响。态度决定一切。工作中,律师应当抱有积极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谨慎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负责任的态度,散漫的作风,根本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细节是整个事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忽略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注重细节,缜密思考,事情就很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局面。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每件刑事案件,都应当注重细节,力求完美。

当办理委托后,要建立办案档案,撰写律师办案备忘录。将律师付出了哪些劳动、做了哪些工作,案件进展阶段,律师的下一步工作等等,按时间顺序记录下来,以备查看。这样做的目的,使得律师工作一目了然,更有计划性,更有效率。

(三)真诚相处、换位思考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在于信任、合作,信任、合作源自真诚、理解。刑事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够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和需求,真诚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双方的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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