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释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相关法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技、第二款第三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夕歧刑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 做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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