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之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19-07-01 15: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担保法》所确立的抵押担保制度,于交易安全给予了极大关怀,其对保障财产流转之秩序,充分发挥抵押之融资功能和担保效用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实践中,由于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掌握学习不够以及我国《担保法》之规定尚较原则或有不足等原因,以致

  我国《担保法》所确立的抵押担保制度,于交易安全给予了极大关怀,其对保障财产流转之秩序,充分发挥抵押之融资功能和担保效用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实践中,由于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掌握学习不够以及我国《担保法》之规定尚较原则或有不足等原因,以致实务界对抵押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理解认识不一,由此时常出现同一类型案件其处理结果不尽相同,甚有截然相反之判决发生,本文拟就结合审判实践,对抵押中涉及的期间、登记、效力等问题略陈管见,以促进抵押纠纷之处理趋于完善。

  一、抵押权是否因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权利的,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那么此时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是否应随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认识不同之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不因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而消灭。其理由是抵押权属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物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故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随时有权对抵押物实行抵押权,也就是说债权未消灭,抵押权即存在,其不因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而消灭,债权的胜诉权消灭,也不产生抵押权消灭之必然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应当以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而消灭。抵押权虽属担保物权,但它又系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必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无债权发生,亦就无抵押权之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实际即产生法律责任消灭的后果,此时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就应当因此而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使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此外,从民法公平原则和对等正义观念出发,抵押权因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而消灭,亦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为抵押权在债权消灭前如永远存在,必将赋予抵押权人在债权未受完全清偿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里随时行使抵押权之权利,如其怠于行使而不予法律限制,对抵押人未免过于苛刻,且对抵押物之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亦十分不利。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经济状况已严重恶化时才行使抵押权,也并不因此而遭受利益损害,因其尚可采取行使抵押权之方式,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此时相对抵押人以抵押物实现了抵押权人之债权后,行使物上保证求偿权即失去了价值意义,这不仅不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而且也与民法之公平原则不符,客观上也将鼓励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而限制物的流通和使用,不利于经济发展。综上两种观点,笔者则认为依照现行法律之规定,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首先,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在设立该权利时,其目的不在于财产的使用、收益,而在于利用财产的交换价值使债权获得清偿,从而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实现具有可靠的物质保障。因此,抵押权实现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之必然结果,其实行抵押权期间,依法也应从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起开始,直至债权得以消灭为止的不定期间,这是由担保物权之性质本身所决定的,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也已按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抵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其次,债权之诉讼时效经过使胜诉权消灭,并不意味着债权已经消灭。因债权消灭之法定原因主要是因债之清偿、抵销和免除,而非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仅使其丧失胜诉权权利,但其与债务人间之自然债权权利却仍依法存在,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不能将债权之胜诉权消灭理解为债权消灭,继而得出从属于债权之抵押权消灭的法律结果。上述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扩大了债权消灭的范围,忽视了债权消灭之法定原因。再其次,从属于债权的抵押权在从属性质上着重表现为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条件;移转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于此可知,抵押权之从属性仅在成立、移转、消灭上予以体现,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依法尚不具有从属性质,故第二种意见以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得出抵押权消灭的结论,亦不符合抵押权从属性之基本理论。虽然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错误,但实务中所反映出的现象也可窥出,我国《担保法》确立的相关制度应当加以完善,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根据民法之公平原则,当应设立抵押权得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的制度,即抵押担保的债权可因诉讼时效经过后,规定一个短暂的除斥期限,抵押权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抵押权则自行消灭。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可公平保护抵押当事人之利益,且对有效促使抵押权人尽快行使抵押权,使抵押物上之权利状态尽快稳定下来,以及对加速财产流转,促进市场交易,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问题涉及的抵押人属第三人担保之情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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