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保全财产不足怎么办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全财产不足怎么办
1、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而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
2、财产保全担保不超过请求保全财产的30%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可直接转让执行
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也不统一。为此,《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尤其是债权,可以直接转让,并由继受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全财产不足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