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是典型的供述不一致现象,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性地出现翻供问题。 翻供的概念有多种提法,至少可以列举出以下几种:1、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时推翻原来供词作新的交代。2、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以后又推翻全部或部分供述。3、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向司法人员所作的供述或辩解。4、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或者进行无罪辩解的行为。5、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总之,翻供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可能出现,而且翻供的前提是有原供存在。
不论是有罪翻供还是无罪翻供,翻供现象如此普遍,有多方面的原因,比较令人关注的一个因素是司法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仅以侦查阶段为例,来分析为什么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翻供。
侦查讯问的目的之一即重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只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视为一种侦查取证的手段,在讯问中往往也只强调获取有罪证据的一面,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目的性很强,忽略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或理由。讯问程序和收集口供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诉讼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关键的一点是既不能过分强调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价值,为了供述而不惜违反取证程序,也不能人为地忽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价值,有供述而弃而不用。
在我国目前的侦查活动中,侦查权力基本上没有受到太多制约,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讯问活动完全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进行。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供述、作出供述的内容与讯问主体的讯问手段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认可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设计一种公正、合理、能够平衡权利的侦查讯问制度,将会顺利地获得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合作。正因为侦查讯问之秘密性和缺乏外部制约,侦查人员很有可能在无形的优势地位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当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多方位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讯问活动的公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