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一方当事人未按期交换证据的,应视为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