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在某医院分娩后,医院医生隐瞒孩子头部受伤的事实,知道后来孩子洗完澡后才发现是血肿,并且在不断增大,后经省妇幼、儿童医院、长航医院等抢救才险保住一条命,想追究医院的责任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1.在孩子分娩出生后该医院的医生既不让家属看孩子,还刻意在孩子的头上擦了很多粉以隐瞒孩子在头上伤口的事实,直到后来医生给孩子洗澡隐瞒不下去后才告诉家属孩子头上有个伤口,等家属发现伤口不对,逐渐有血包而且发红,几次找医生反应,医生都不以为然,推脱是产道挤压正常不要紧。既是刻意隐瞒孩子病情和伤害的事实,也是延误孩子治疗和抢救的事实。
2.分娩之前接生医生一直都说孩子母亲的产道很好,是今天接生妈妈中最好最顺利的一个,其他的十多个小孩的母亲的产道都不如本案孩子的母亲,都接生顺利没有出事,反倒产道最好最顺利的小孩出了问题,不是人为的接生不当、操作粗暴还是什么?既然产道最好最顺利何来产道挤压?如果产道最好的母亲都有产道挤压,那其他孩子的母亲不是更容易产道挤压,更容易出问题?那为何他们的孩子都没事,只有本案的孩子出现问题,出现头皮血肿?
3.在孩子出生到孩子出现头皮血肿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医生和护士在照料和呵护,没有家属的参与,不是医务人员的操作失误,难道是医务人员故意把孩子撞伤或碰伤的?据家属反应,接生过程中医生使用过接生钳,不是接生钳的问题就是有力过猛的问题。
4.在家属多次找医院医生反应无效后,自己强烈要求转院,医院才给予转院,没有在第一时间正视孩子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抢救,也没有尽到转院义务,严重耽误了孩子的最佳抢救时间,致使孩子的病情不断迅速恶化,加重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严重到到省妇幼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都不敢接诊和抢救,无奈辗转到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才险保住孩子一条命。在此过程中被告医院既没有提供救护车也没有医务人员陪同,要不是家属的坚持不懈和全力抢救,再被被告医院这样耽误,后果不堪设想,孩子的生命绝对堪忧。医院的不负责任、隐瞒病情、延误治疗的过错明显。
5.根据被告医院新生儿转运病历的记载来看,被告医院明明已发现本案的孩子头部右顶骨皮下血肿、而且血肿增大,并诊断为新生儿头部皮下血肿,既然明知本案的孩子头部有异常接生有问题,却刻意隐瞒病情,迟迟推脱正常不要紧敷衍患者家属是何意呢?属于事后才告知,告知义务不及时不彻底。
6.根据省妇幼的门诊病历诊断显示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怀疑内出血,而且治疗意见告知病情危重,并建议立即神经外科就诊,可见当时孩子的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后经省妇幼影像报告显示内出血伴脑疝形成和右侧骨骨折,见此严重状况省妇幼都不敢继续接诊,要求孩子家属去儿童医院住院,后来儿童医院也不敢抢救。可见如果不是被告医院导致本案孩子的严重后果,省妇幼、儿童医院会不敢接诊抢救吗?如此严重的后果会是产道挤压所能产生的吗?产道也是肉长的能有如此大的威力和危害?何况孩子的母亲的产道是被告医院一直认为最好最顺利的,怎么可能发生产道挤压?如果就算是产道产生的,与你医院无关为何要隐瞒病情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早发现早治疗呢?为何还要延误治疗和抢救?
7.根据长江航运总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等到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时,已被诊断为脑疝、新生儿内血、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室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头皮血肿、右颞顶闭合性凹陷性骨折,可见本案孩子的病情更加严重,一步步在迅速恶化,何况对于一个刚出生的小孩抵抗力、免疫力、生命力都较弱,对于抢救是分秒必争的,而被告医院却不顾孩子的生命危险,隐瞒损害和病情推脱拖延,耽误孩子抢救的最佳时间与时机,过错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应当为患者的损害后果(肾功能受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