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也是卫生部门也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法定依据来作出行政处罚,在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是定案的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众所周知它是实行合议制度的,那为什么要实行合议制度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史具有特殊复杂性的。
2、主观方面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其鉴定领域也是有着差异的,鉴定的过程中,专家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形成该事实的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一系列的规定,不仅这些,在其他方面也是存在着认识上的不一致。经分析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对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应该在充分的讨论上,通过表决来确定鉴定结论。
3、合议不仅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鉴定专家在履行其义务的时候,不得以年龄、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当遵循地位平等,权利相同的原则。他们享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是同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这些权利的实施。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什么实行合议制度,相信大家有了一个了解,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做了规定,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是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