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关系的客体,首先涉及到客体与标的关系问题。对此,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与标的是不同的概念。所谓标的,是指构成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人的行为 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从债务人的角度讲,即为给付,在德国民法中称为“内容”;而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合同关系的客体并不同于标的,而是指债务人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都是指债务人的给付,只不过标的使用范围较客体要小。合同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很难区分的。因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从静态上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内容;从动态上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为主体、标的和内容。因此,就合同关系而言,合同关系的客体与标的也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两者在内容上是相同的,都是指合同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合同关系的客体和内涵,在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其内涵是物,也有人认为其内涵主要不是物,而是行为。我们认为,如果说物权的客体是物,那么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但这是否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标的绝对不涉及到物呢?我们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许多合同关系的客体中,行为与物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支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标的物的行为,只不过因为合同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合同关系的客体限定债务人所应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