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过失、侵权与赔偿纠纷。
为确保我院各项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严防各种医疗差错与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纠纷的来源:
1、医源性纠纷
(1)与医疗失误有关的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对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确诊和对医疗失误的处理两种原因。
(2)发生在医务人员方面其他的错误引起纠纷的情况,虽不属医疗工作的失误,但其影响有的不次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纠纷。
①因服务态度粗暴引起的纠纷。
②在医患之间故意挑拨是非或在病人面前“说三道四”而引起或诱发的医疗纠纷。
③乱开诊断书或病休证明而引起的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1)因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而引起的纠纷。
(2)有意嫁祸医院引起的纠纷。
①为了骗取钱财嫁祸医院而制造的纠纷。
②骗取工伤,嫁祸医院引起的纠纷。
③恣意生事,无理取闹引起的纠纷。
④故意杀人而嫁祸医院妄图逃避责任而制造的纠纷。
⑤来自工伤、伤害及交通肇事等企图把责任转嫁医院而引起的纠纷。
3、病人不尊重医务人员人格,引起的纠纷。
4、来自医疗保健需求矛盾而产生的纠纷。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
根据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的规定,凡是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所在科室的科主任全权负责处理。
因业务技术方面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找到院方,医务科指令科室做出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经解释仍有争议者,可按程序上报院学术委员会专业分会,经讨论拿出处理意见。
三、对造成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者,医院将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责任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扣发奖金、包赔损失、停职检查,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弄虚作假、草率从事、涂改病历、销毁证据或隐瞒不报者,已经查出医院将给以严肃处理。
五、各科室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严格把关,杜绝一切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差错的苗头,防患于未然。
六、有下列之一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员和急诊产妇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转院以至贻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的;
2、对于介于多科之间一时又难以判定应属哪科处理的危重病员,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而延误抢救的;
3、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至贻误诊疗或失掉抢救时机的;
4、诊疗过程中,明知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的;
5、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至损伤主要脏器,或开错部位、搞错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6、护理中,由于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交接班不清以至打错针、发错药、输错液(血)或按规定应做药物过敏试验而不做的;
7、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8、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的;
9、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
10、诊疗过程中因用药不当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等使用规定的;
11、医疗工作中乱开处方、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记或放置不当造成发错药物,或采购不合格、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的;
12、医技科室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或错、漏、迟报结果,影响及时诊断和治疗的,配错血液或放射、理疗过量的;
13、滥用麻醉、毒、限、剧药品或不见病人乱开处方的;
14、医院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事故不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