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医疗事故举证倒置?
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举证责任倒置,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就要求我们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明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惟一的证明手段,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灵活采用不同的证明手段。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这样的案例有的是,如截肢手术把好腿截掉了,把坏腿留下了,如把手术钳留在患者肚子里了,还需要举证吗?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直接认定就行了。如果患者掌握的举证已经证明医方有过失,如使用超过药典规定最大剂量的庆大霉素造成耳聋的案件,患方已经提供当时的处方证明使用了超过药典规定的剂量,而且造成患者耳聋已经是事实,已经足以认定医方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还有必要搞举证责任倒置吗?如果患方提供的证据已经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医方存在过失,且损害与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法官应当直接根据患方的证据作出认定,不需要再搞举证责任倒置。只在患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方过失和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形,法庭才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文件的规定,责令被告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没有因果关系,亦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提出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方的抗辩就成功了。
二、关于医疗事故举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将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不可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后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这会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一部分患者更不敢奢望能去大中型的医疗机构就诊,而乡镇卫生院(所)、个体诊所又技术薄弱、设备简陋,这样也会使得医疗事故增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