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解读]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病历这方面没有作出规定。
湖北天至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
他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要求,医疗纠纷由医院方负责举证,但病人不能调阅、复印病历,这在举证上,仍然对患者是不利的,这就难怪会出现患者藏匿病历的事情。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他表示,新条例将病人放在与医院同等地位,无疑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