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中旬,义乌市楼某、吴某、陈某、吴某某从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套交付20~40万元预付款的形式,各订购位于义乌外贸商务大厦商品房一套。之前,龙清房产公司未将所售商品房未取得“五证”,并不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得知这一情况之后,找房产公司交涉要求退还预付款未果。上述4名消费者于2008年[page]9~10月先后向义乌市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召集人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同意在
专家点评:房地产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中的强势地位特别明显,商品房出了问题投诉“调解难、检验难、曝光难”一直是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老大难”。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条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五证”,并不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说明,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消法》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退回预付款。[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