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遵守交规,才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的关键。如果真的发生事故,保险免责就是一个很好的处理办法,现在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免责条款概念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条款方式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免责条款有些是合理的、有依据的,但有些则属于霸王条款,譬如刚被叫停、也最受诟病的“无责免赔”条款,其核心内容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车主对事故有多少责任,保险公司就赔多少,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但如果车主无责任,对方又没有保险时,无责任的车主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二、车辆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是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除了在保险合同中予以醒目提示外,还应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是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免责情形规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上文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车辆保险免责情形有哪些相关资料。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却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